陕西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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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264号案件名称
陕西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1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小军,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洛川县村民,现住洛川县车站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永仓,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洛川县交警队家属院居民,住洛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2854L。法定代表人:陈玉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林,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帅,男,199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上诉人王小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小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永仓、被上诉人陕西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林、葛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同日既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又签订了《承诺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总价为131279元,而《承诺书》约定的房屋总价为218799元,如果以《承诺书》为依据认定房款,那《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何又约定房款价格,《承诺书》中虽约定了房款总价,但并未约定房屋单价,且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案涉商铺的现状及合同效力,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退还上诉人王小军。 审 判 长 李 欣 南审 判 员 武 烨审 判 员 樊 宁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吴 思 兰 书 记 员 樊 蓉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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