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殿有与王艳春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特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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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特50号案件名称
高殿有与王艳春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高殿有;王艳春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特50号申请人:高殿有,男,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申请人:王艳春,女,住吉林省蛟河市。 指定代理人:高福杰(王艳春女儿),女,住吉林省蛟河市。 申请人高殿有申请认定王艳春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高殿有称,高殿有与王艳春为夫妻关系。2018年4月开始王艳春突然患病,被诊断为脑内出血,高血压病3级,已经连续3次入院,现经过多次治疗,王艳春仍然无自理能力且无法言语及自主表达意愿。因此为了保障王艳春的合法权益,现申请贵院宣告王艳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殿有为王艳春的法定监护人。 高福杰称,王艳春现在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意高殿有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王艳春,女,1949年8月2日出生。高殿有与王艳春为夫妻关系。2019年10月8日,王艳春因病入蛟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内出血,高血压病3级。2021年8月25日,经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艳春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出具吉雾凇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详实、客观,能够作为被申请人王艳春目前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水平的依据,本院对此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结论,被申请人王艳春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艳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高殿有为王艳春的法定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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