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4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488号案件名称
龚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龚某某;王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王某在2021年9月20日向龚某某先偿还10000元,在2022年1月30日前再偿还120000元,在2022年6月28日前剩余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斌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兰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凯希书 记 员 吴奋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殿有与王艳春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特50号 下一篇 包黎明、姜国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