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冰、阮生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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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2535号案件名称
吉冰、阮生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吉冰;阮生虎;幸富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吉冰,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阮生虎,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幸富琴,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黔05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吉冰申请执行阮生虎、幸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5252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阮生虎、幸富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阮生虎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幸富琴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部分银行存款及网络账户存款,本院已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已向被执行人阮生虎、幸富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2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高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葛 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21)黔0502执2535号本院在执行吉冰申请执行阮生虎、幸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阮生虎、幸富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阮生虎(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8××××××××)、幸富琴(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2021)黔0502执2535号本院在执行吉冰申请执行阮生虎、幸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阮生虎、幸富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被执行人阮生虎(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8××××××××)、幸富琴(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0××××××××)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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