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忠珍与汤培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5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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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5435号案件名称
瞿忠珍与汤培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瞿忠珍;汤培俊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5435号原告:瞿忠珍,女,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宏,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怡,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培俊,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瞿忠珍诉被告汤培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瞿忠珍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瞿忠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青书记员 林摇雪朱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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