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青、张宝军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4执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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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4执257号案件名称
李全青、张宝军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全青;张宝军;孙洪全;郝成红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李全青,女,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申请执行人:张宝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委托代理人:李全青,女,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系张宝军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孙洪全,男,汉族,1951年4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被执行人:郝成红,女,汉族,1951年12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李全青、张宝军与孙洪全、郝成红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4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协议如下:“一、被告孙洪全、郝成红应于2021年3月18日前将其位于的住宅后院围墙(不包括低于其主房地基水平面以下部分)全部拆除。二、原告张宝军、李全青应于被告孙洪全、郝成红将上述围墙拆除完毕之日一次性支付被告孙洪全、郝成红经济补偿金2000元。三、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孙洪全、郝成红不得在其上述住宅主房北墙以北区域修建任何围墙或其他建筑物,也不得新栽林木。四、被告孙洪全、郝成红应及时修剪上述住宅主房北墙附近现有的核桃树、香椿树、梨树、柿子树等林木,保证枝叶不延伸至原告张宝军、李全青家南界墙。五、其他别无争执,互补追究。”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全青、张宝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全青、张宝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04执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子如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秦宗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太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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