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新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恢19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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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恢191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新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新军;朱艳红;张新力;陈国华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恢1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罗小松,系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新军,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朱艳红,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张新力,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陈国华,女,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军、朱艳红、张新力、陈国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王新军、朱艳红、张新力、陈国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07月20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00298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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