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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善忠、伍念清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722民督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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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督2号
  • 案件名称

    陈善忠、伍念清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善忠;伍念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722民督2号申请人:陈善忠,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龙潭桥镇纸料洲村。被申请人:伍念清,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蒋家嘴镇伍家冲村毛泥冲组。申请人陈善忠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善忠称,被申请人伍念清因投资房地产,向申请人陈善忠借款50000元,书面约定月息2分。后被申请人伍念清未按约还款,在申请人陈善忠一再催促下,被申请人伍念清于2020年1月28日偿还部分本息,尚欠本金35000元及利息,约定于2021年4月底偿还。到期后,经申请人陈善忠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伍念清拒不偿还。申请人陈善忠向本院提交了伍念清出具的借条,要求被申请人伍念清给付申请人陈善忠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8085元(自2020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以未偿还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利息),并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的利息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伍念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善忠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8085年,合计43085元。申请费292元,由被申请人伍念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丁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煜书 记 员  熊照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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