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骁玲、张彩霞等河津市城区莱美健身房二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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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672号案件名称
温骁玲、张彩霞等河津市城区莱美健身房二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温骁玲;张彩霞;河津市城区莱美健身房二部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672号原告:温骁玲,现住河津市,身份证号码:142703198305020923。 被告:张彩霞,现住河津市。 被告:河津市城区莱美健身房二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882MA0K50010M。 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河津市城区莱美健身房二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温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 审判员 卫俊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晨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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