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温骁玲、张彩霞等河津市城区莱美健身房二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6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672号
  • 案件名称

    温骁玲、张彩霞等河津市城区莱美健身房二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温骁玲;张彩霞;河津市城区莱美健身房二部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672号原告:温骁玲,现住河津市,身份证号码:142703198305020923。        被告:张彩霞,现住河津市。        被告:河津市城区莱美健身房二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882MA0K50010M。        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河津市城区莱美健身房二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温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        审判员    卫俊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晨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