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汉阴县凯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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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332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汉阴县凯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汉阴县凯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汉阴县凯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汉阴县凯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1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汉阴县凯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4486元依法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下余部分双方当事人协商由第三人抵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斌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兰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吴凯希书 记 员 吴奋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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