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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全友、王志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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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470号
  • 案件名称

    邓全友、王志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邓全友;王志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邓全友,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任丘市。被执行人王志朋,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任丘市。申请人邓全友与被执行人王志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274万元,缴纳执行费84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二、2021年5月1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5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8月13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五、2021年8月1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六、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七、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志朋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景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立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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