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某、杨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8民特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特11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杨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杨某某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8民特11号申请人:陈某。申请人:杨某某。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某、杨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9月3日自愿经镇巴县简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除开杨某某前期已垫付的医疗等费用外,杨某某另行支付陈某因车祸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费用等)共计4.5万元,定于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立即支付;二、陈某受损摩托车由杨某某送至修理厂修理,修理费由杨某某承担;三、款项支付完毕后,陈某及其近亲属不得再以此为由向杨某某及其他当事人主张任何费用,也不得再纠缠上列当事人;四、陈某向杨某某交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等资料,并配合杨某某办理陕FJH268小轿车保险理赔手续;五、该协议经各方签字即生效,此次陕FJH268小轿车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就此处理完毕;六、以上协议属于本次事故的所有赔偿,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镇调委会存档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某与申请人杨某某于2021年9月3日经镇巴县简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确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 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彬书 记 员  郝健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