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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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024号案件名称
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中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024号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麻阳路口西都银座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083582076L。法定代表人:尹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有福,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李中辉,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中辉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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