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德州玖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08号案件名称
王波、德州玖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波;德州玖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08号申请人:王波,男,1992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德州玖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边松松,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波根据已经生效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0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玖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319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玖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319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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