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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德州玖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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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08号
  • 案件名称

    王波、德州玖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波;德州玖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08号申请人:王波,男,1992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德州玖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边松松,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波根据已经生效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0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玖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319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玖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319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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