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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书、王官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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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080号
  • 案件名称

    赵宝书、王官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宝书;王官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赵宝书,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官勤,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赵宝书与王官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豫122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900元,本案已扣划并支付申请人。三、2021年9月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渑池县进行实地调查,经询问周边居民及村委干部,表示其长期未在本村居住生活,无集体财产,并出具村委证明。四、2021年6月17日,向房产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纳信息。五、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7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审批拘留、罚款决定书。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且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实际执行到位490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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