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达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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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211号案件名称
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达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达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大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211号 原告:庆阳大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陈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MA73YB948B。法定代表人:李思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新,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宁,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1幢25层525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64183。法定代表人:翟再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新达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航天新都A座13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2MA6UQHDH5F。法定代表人:贺胜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庆阳大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达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庆阳大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大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大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2元,减半收取11901元,由原告庆阳大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庆阳大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23802元,本院退付11901元。 审 判 员 王 锋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迎香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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