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振军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705刑初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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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刑初603号案件名称
高振军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高振军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05刑初603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高振军,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恩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住址宜恩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2021年8月26日以及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新检刑诉〔2021〕524号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高振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振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振军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200mg/100ml,且曾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振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李月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殷允贺书 记 员 余碧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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