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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姗、王维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4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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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47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子姗、王维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子姗;王维强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子姗。被执行人:王维强。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鲁1329执24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维强银行存款XXXXX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维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仕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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