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姗、王维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4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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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477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子姗、王维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子姗;王维强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子姗。被执行人:王维强。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鲁1329执24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维强银行存款XXXXX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维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仕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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