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国华、陈晓玲与吉果(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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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353号案件名称
代国华、陈晓玲与吉果(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晓玲;代国华;吉果(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占君;羊琳芝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353号原告:代国华,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陈晓玲,女,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剑娥,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果(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代国华。第三人:羊琳芝,女,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石马头2号附1号04栋。第三人:申占君,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09号楼15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华、陈晓玲与被告吉果(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羊琳芝、申占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国华、陈晓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阳人民陪审员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何晨峰法官 助理 陶天宇书 记 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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