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金刚、韦柳单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5执4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125执439号案件名称
韦金刚、韦柳单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韦金刚;韦柳单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5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韦金刚,男,1987年03月07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被执行人韦柳单,女,1986年0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125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蔚审判员 韦宏东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忠升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7民初11889号 下一篇 贾冬、黄志恒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22执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