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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金刚、韦柳单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5执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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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5执439号
  • 案件名称

    韦金刚、韦柳单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韦金刚;韦柳单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5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韦金刚,男,1987年03月07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被执行人韦柳单,女,1986年0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125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蔚审判员 韦宏东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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