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忠升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7民初1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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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1889号案件名称
上海忠升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忠升门业有限公司;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7民初11889号原告:上海忠升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雪忠,经理。被告: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女。原告上海忠升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原告法定代表人王雪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忠升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费16,000元。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起,原告多次为被告提供修理门、汽车棚、安装手动卷帘门等业务。2020年10月9日,双方就累计欠款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修理费16,000元。因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辩称:确认欠原告修理费16,000元未付,因被告目前经营困难,没有能力向原告偿付欠款。鉴于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修理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确认欠付原告的修理费16,000元,应当及时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修理费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忠升门业有限公司修理费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钟玲书记员 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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