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孝臣、张北极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恢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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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恢246号案件名称
储孝臣、张北极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储孝臣;张北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樱达生鲜超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恢246号储孝臣: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樱达生鲜超市、张北极:申请执行人储孝臣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樱达生鲜超市、张北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储孝臣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樱达生鲜超市、张北极给付合同款55,588元及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樱达生鲜超市、张北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终结执行。该案2021年9月6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樱达生鲜超市、张北极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樱达生鲜超市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7,588元(已支付申请人储孝臣)加上先前自行给付的8000元,合款给付55,588元,并负担执行费734元。申请人储孝臣主张该案执行完毕。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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