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25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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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25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某、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安某;李某某;靳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2511号之一原告:安某,男,汉族,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某,女,,汉族,住晋州市。与安某系姐弟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被告:靳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衡水市安平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11201710034953,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安某与被告李某某、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安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3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李双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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