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宪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3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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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3452号案件名称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宪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宪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81民初3452号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南环路七至八道街府城书院A区A15幢三楼310室。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艳,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宪常,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宪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达市佳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宪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884.00元(2017年-2021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2,07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被告梁宪常房屋御龙阁小区的物业管理,该小区住宅房屋物业管理费年每平方米4.5元。被告居住的房屋面积为98.29平方米,累计4年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应交纳物业管理费包括二次供水费在内为2,072.00元。原告多次进行催交,被告梁宪常却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梁宪常未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梁宪常应否给付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2021年度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2,072.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梁宪常所有的位于安达市御龙阁小区1号楼3单元502室(面积98.29平方米)住宅提供物业服务,梁宪常应按年度交纳物业费用,但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用。本院认为,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梁宪常的位于安达市御龙阁小区1号楼3单元502室提供物业服务,梁宪常应当交纳物业费用,经安达市城佳物业有限公司催缴后仍未能交纳物业费,梁宪常未按规定交纳物业费属违约行为,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综上所述,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梁宪常给付2017年-2021年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梁宪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2021年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2,072.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梁宪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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