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俊孟、高富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1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115号案件名称
梅俊孟、高富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梅俊孟;高富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115号原告:梅俊孟,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高富生,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梅俊孟与被告高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5日立案。原告梅俊孟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俊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俊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梅俊孟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振楠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103号 下一篇 敬建蓉与陈勇,李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4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