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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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103号案件名称
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系镇巴农村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毕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8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毕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给付义务,权利人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2492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2021年9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毕某某应偿还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492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偿还2000元,下余247200元于2022年起每季度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和解后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103号案件终结执行。执行申请费3638元由被执行人毕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秦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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