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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翔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3执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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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执1338号
  • 案件名称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翔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翔;何发英;王龙高;张四一;周建;罗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3执1338号申请人: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木镇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7925909E。法定代表人:黄兵被执行人:周翔,男,1978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何发英,女,1978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王龙高,男,1966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张四一,女,1967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周建,男,1987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罗军,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翔、何发英、王龙高、张四一、周建、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正在对周翔所有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723执1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云峰审判员  方胜强审判员  纪智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学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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