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敏与许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初29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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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29795号案件名称
王玲敏与许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玲敏;许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初29795号原告:王玲敏,女,194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王玲敏之女),女,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许某,女,200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敏诉被告许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玲敏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敏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徐寒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柳爱花书 记 员 毛 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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