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玲敏与许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初297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29795号
  • 案件名称

    王玲敏与许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玲敏;许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初29795号原告:王玲敏,女,194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王玲敏之女),女,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许某,女,200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敏诉被告许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玲敏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敏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徐寒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柳爱花书 记 员 毛 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