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财保44号 申请人:陈素珍,女,1973年7月3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上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9823F。法定代表人:宗康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大道南路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YYRGT5U。法定代表人:杨中才,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素珍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79547.95元内予以冻结,并由案外人田真提供了其名下车牌号为渝X号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79547.95元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田真提供用于担保车牌号为渝X号的车辆在579547.95元予以查封。财产保全申请费3148元,已由申请人陈素珍向本院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勇书 记 员 陈春宇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