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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伟、王伟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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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451号
  • 案件名称

    任伟、王伟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任伟;王伟泽;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451号原告:任伟,男。被告:王伟泽,男。被告: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任伟与被告王伟泽、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任伟负担。审判员  侯彦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调解员耿海霞书记员  胡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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