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伟、王伟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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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451号案件名称
任伟、王伟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任伟;王伟泽;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451号原告:任伟,男。被告:王伟泽,男。被告: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任伟与被告王伟泽、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任伟负担。审判员 侯彦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调解员耿海霞书记员 胡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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