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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菊菊、惠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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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495号
  • 案件名称

    白菊菊、惠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白菊菊;惠磊;刘高源;郝小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0民初1495号原告:郝小平,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郝小平之子。被告:白菊菊,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惠磊,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刘高源,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原告郝小平诉被告白菊菊、惠磊、刘高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郝小平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郝小平负担。 审  判  员   贺世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师春雄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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