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菊菊、惠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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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495号案件名称
白菊菊、惠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白菊菊;惠磊;刘高源;郝小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0民初1495号原告:郝小平,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郝小平之子。被告:白菊菊,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惠磊,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刘高源,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原告郝小平诉被告白菊菊、惠磊、刘高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郝小平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郝小平负担。 审 判 员 贺世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师春雄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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