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罗全来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4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47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罗全来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罗全来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4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市民广场金田鑫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朱安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芬,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罗全来,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与被告罗全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死亡,因此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撤诉,应予以准许。—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才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玲玲—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4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市民广场金田鑫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朱安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芬,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罗全来,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与被告罗全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死亡,因此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撤诉,应予以准许。—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才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玲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发金、王延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571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李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213民初5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