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发金、王延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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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571号案件名称
刘发金、王延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发金;王延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刘发金,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漫庄河村民委员会庙沟门第二组村民小组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王延军,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杨家河行政村村民,现住富县上城花园。本院在执行刘发金与王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延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延军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发金借款555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93.5元、执行费73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瑶书 记 员 刘阳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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