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惠经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星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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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438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金惠经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星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金惠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星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38号原告:长春市金惠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成建华,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星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合兴大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泉,董事。 原告长春市金惠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星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春市金惠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金惠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荔莎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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