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3民初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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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3民初2511号案件名称
郭某、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某;董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3民初2511号原告:郭某,男,汉族,农民,住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董某,男,汉族,农民,住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郭某与被告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电子方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临夏、榆中等地工程做外墙保温,工程完工后,被告以无钱为由出具欠条一张,共计欠款6100元,原告借支500元,被告尚欠工资5600元,约定2021年6月20日左右结清。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无奈依法起诉。 董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5600元的事实。对欠据,被告虽未质证,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且该证据真实可信,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临夏、榆中等地工程做外墙保温,2021年5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郭某临夏阿波罗幼儿园外墙保温人工费3100(大写叁仟壹佰元整),另加兰州榆中人工工资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共计6100元,原告借支500元,合计5600元,剩余工资打算于2021年6月20日左右结清,欠款人:董某,身份证号:×××,2021年5月20日”。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给原告郭某出具欠条,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被告应按期支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应诉答辩,也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庭审,放弃抗辩权利,应视为对原告起诉事实和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可,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5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劳动报酬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董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光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庆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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