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军、吕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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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580号案件名称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军、吕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军;吕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80号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学军,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吕艳,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军、吕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宏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冰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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