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军、吕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580号
  • 案件名称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军、吕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军;吕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80号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学军,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吕艳,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军、吕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宏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冰莹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