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拥甲、葛笋岩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226民初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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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226民初1112号案件名称
陈拥甲、葛笋岩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拥甲;葛笋岩;刘东庆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226民初1112号原告:陈拥甲,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原告:葛笋岩,男,1964年9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告:刘东庆,男,1989年4月7日出生,居民,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拥甲、葛笋岩与被告刘东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拥甲、葛笋岩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拥甲、葛笋岩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拥甲、葛笋岩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陈拥甲、葛笋岩负担。审 判 员 欧力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廖承攀书 记 员 梁银燕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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