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汪念岔、张海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82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8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汪念岔、张海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汪念岔;张海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念岔,女,汉族,1982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张海勇,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汪念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3537.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三、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备案信息;四、前往潢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备案信息;五、前往信阳市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张海勇所有的豫S×××××汽车;六、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内将其限制高消费;七、截止2021年9月15日,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53537.5元;八、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海勇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汪念岔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银杰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