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虹,邱绍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78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783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虹,邱绍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虹;邱绍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7835号 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99号木鱼石花园木鱼石办公楼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89997E。法定代表人:陈雪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劲,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树林,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绍峰,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庞虹,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绍峰、庞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28元,已减半收取159.64元,由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胜 利 二O二一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李    霞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