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虹,邱绍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7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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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7835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虹,邱绍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虹;邱绍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7835号 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99号木鱼石花园木鱼石办公楼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89997E。法定代表人:陈雪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劲,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树林,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绍峰,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庞虹,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绍峰、庞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28元,已减半收取159.64元,由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胜 利 二O二一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李 霞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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