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会仙与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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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5770号案件名称
屠会仙与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屠会仙;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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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5770号 原告:屠会仙,女,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光,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勇,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马宗一期商业体A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XEMET9P。法定代表人:彭善荣,董事长。原告屠会仙与被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屠会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屠会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屠会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书 记 员 聂铭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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