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增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澄城县星光煤业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1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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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1987号案件名称
赵增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澄城县星光煤业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澄城县星光煤业销售有限公司;薛海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赵增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1民初1987号原告:赵增奇,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系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荣,陕西省韩城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庆伟,陕西省韩城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577843504E。负责人:王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新仓,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XX城县星光煤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77994635X8。法定代表人:樊振国,系公司经理。被告:薛海宾,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南东侧,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赵增奇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XX城县星光煤业销售有限公司、薛海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增奇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增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27.5元,由原告赵增奇负担。 审 判 员 梁存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 明 1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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