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商丘市至尚广告有限公司、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18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1851号
  • 案件名称

    商丘市至尚广告有限公司、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商丘市至尚广告有限公司;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至尚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九州路交叉口向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0U8HJ32。法定代表人:李焱,经理。委托诉理人:韩方钊、李少洁,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方域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5DL1K7U。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至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做出的(2021)豫140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商丘市至尚广告有限公司欠款29580元及违约金5916元。二、驳回原告商丘市至尚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1.我院于2021年6月17日、7月13日、8月2日、8月26日四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经查询被执行人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车辆信息。三、被执行人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信息。四、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五、去被执行人公司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六、关联被执行人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11个案件,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七、现已告知申请人有权委托律师,并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申请人表示不再委托律师和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0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书强审判员  陈金鹏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