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6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669号案件名称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669号原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云坤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敏、李洪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2816号之二 下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薛玫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6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