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6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669号
  • 案件名称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刘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669号原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云坤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