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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敏、李洪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28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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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281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范敏、李洪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范敏;李洪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28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敏,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洪波,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范敏与李洪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皖1221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洪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范敏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洪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7月15日、8月16日等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洪波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并依法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李洪波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洪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范敏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洪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晓云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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