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亿龙实业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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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625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亿龙实业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亿龙实业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初级中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625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亿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北路锦江大厦21层2104号。法定代表人:刘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初级中学,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法定代表人:李志,该校校长。凤城市亿龙实业有限公司与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682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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