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芬、陈小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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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280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芬、陈小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芬;陈小波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系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芬,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陈小波,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芬、陈小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湘07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已对被执行人张芬、陈小波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在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3668元、案件受理费2206元、保全费1620元,执行费2562元,尚有17749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夏 宜审判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富秋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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