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萍、汪小兵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7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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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789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淑萍、汪小兵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淑萍;汪小兵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淑萍,女1955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陈树贤,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系刘淑萍之子。被执行人:汪小兵,男1974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刘淑萍与汪小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淑萍与被执行人汪小兵健康权纠纷达成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05执27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华时来审判员 周 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紫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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