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庄河市某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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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786号案件名称
大连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庄河市某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庄河市某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注册号:2102830000XXXXXX法定代表人:咸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河市某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河市某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2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庄河市某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庄河市栗子房镇某屯238号1-2层一室房屋(房权证号:20××38;建筑面积:1019.49平方米);坐落于庄河市栗子房镇某屯238-2号1层1室房屋(房权证号:20××36;建筑面积:103.7平方米)以及坐落于庄河市栗子房镇某屯238-1号1层1室房屋(房权证号:20××35;建筑面积:237.25平方米)予以查封(有抵押,且轮候查封,暂不予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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