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鼎鑫商务有限公司、牛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2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256号案件名称
甘肃鼎鑫商务有限公司、牛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甘肃鼎鑫商务有限公司;牛虎;张美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鼎鑫商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六社居民楼下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C1RC0R。法定代表人:王丽梅,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牛虎,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张美兰,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甘肃鼎鑫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虎、张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牛虎偿付原告甘肃鼎鑫商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79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美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0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05元,由被告牛虎、张美兰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鼎鑫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2021年4月16日、4月18日、6月1日、7月6日、8月16日、9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牛虎名下有甘G6××××号吉奥牌汽车一辆,张美兰名下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3.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牛虎名下有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房屋一套,但是该房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有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31日至2029年7月31日,由于被执行人牛虎没有按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中国工商银行起诉并强制执行牛虎,被执行人张美兰名下无房产信息。4.2021年5月至6月,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牛虎、张美兰,但均无法联系。5.2021年7月12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牛虎、张美兰名下的保险,反馈现金价值已全部抵扣贷款。6.2021年8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2021年9月10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甘浚镇巴吉村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经济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不在该村居住,无法联系。8.2021年9月1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2021年9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2405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牛虎、张美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被执行人牛虎名下有甘G6××××号吉奥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依法查封,本案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本案对该车辆进行轮候查封,由于申请人不缴纳评估费,对于该车辆不再另行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强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萍、罗金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630执584号 下一篇 马世伟、耿文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221执3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