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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应来、朱长娥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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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100号
  • 案件名称

    朱应来、朱长娥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朱应来;朱长娥;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朱应来,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朱长娥,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067490868P。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124213916。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应来、朱长娥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23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其他案件正在处理。2021年9月1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4068元,截至2021年9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406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1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龙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朱应来,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朱长娥,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067490868P。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124213916。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应来、朱长娥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23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其他案件正在处理。2021年9月1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4068元,截至2021年9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406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1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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